2025年6月19日,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下称江门支队)针对一起非法电鱼捕捞案件,与涉案人员蒙某在台山市广海湾鱼塘港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开展生态损害修复活动,现场共向黄茅海海域放生黑鲷、三线等鱼苗约6万尾,价值约11.8万元。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江门支队多措并举、持续发力,针对“电、炸、毒”等严重非法捕捞案件,除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外,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所需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或生态资源修复等民事责任。3年来共就7宗非法捕捞案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并达成一致,涉及生态损害价值共157410.16元,有力保护辖区水生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
一是强筛查。江门支队认真研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结合本系统执法工作经验,按照“应启尽启、应赔尽赔”的工作要求,全面梳理水生生物资源领域易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案件类型,指导县级执法队伍加强赔偿线索筛查和移送。
二是早介入。强化市、县两级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在发现疑似案件线索时即介入指导县级执法队伍进行线索筛查,初步确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后,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密切跟踪案件办理情况,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赔偿义务人思想状况等信息,从而选择合适的时机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有效提高案件办理成功率。
三是简程序。由于本系统案件涉及的赔偿义务人多为渔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经济生活状况普遍较差,江门支队充分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在开展损害赔偿价值认定等程序时,在与赔偿义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量采用程序较简、费用较低的方式;在磋商过程中,为了尽量减少对赔偿义务人工作生活的影响,基本与行政处罚工作同步进行,尽量让赔偿义务人少跑、少等,在追缴赔偿的同时也不忘彰显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