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合伙企业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可以为全部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为一个或者部分合伙人,或者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为合伙人与第三人共同组成清算人开展清算活动。
(四)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清算组成立日期、注销原因、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照类型、证件号码/证照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是否为清算组负责人)等。
(五)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
(六)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七)在完成清算后,办理合伙企业注销前需要先进行税务注销,完成清税,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处理对外投资的企业转让或注销等事宜,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应办结的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应当在合伙企业注销前先办结海关有关手续,海关注销后再申请合伙企业注销。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三)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五)清税证明材料。
(六)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第(一)(二)(三)(八)项材料。
三、填报要点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填报要点:
1.“申请人签署”处,已清算的,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2.合伙企业公章遗失的,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二)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填报要点:
1.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合伙人是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3.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决定书等。吊销未注销企业,无法出具吊销证明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吊销公告的网站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查询单。若登记机关可以自助查询到企业的吊销状态,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上述材料。
(三)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填报要点: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填报要点:
1. 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合伙人是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报告由人民法院确认。
(五)清税证明材料。
填报要点:
1.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2.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材料。
(六)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填报要点:
债权人公告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公告内容、债权申报联系人、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债权申报地址。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填报要点:
1.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八)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填报要点:
1.领取多个副本的,须全部缴回。
2.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无需补发营业执照。通过报纸发布遗失营业执照作废公告的,须提供报纸公告样张。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格式文本)
2.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参考范本)
3.作出解散的决议或决定(参考范本)
4.清算报告(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