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发布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五)在完成清算后,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前需要先进行税务注销,完成清税,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处理对外投资的企业转让或注销等事宜,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应办结的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应当在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前先办结海关有关手续,海关注销后再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三)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四)清税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填报要点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填报要点:
1.“申请人签署”处,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2.个人独资企业公章遗失的,由投资人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二)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填报要点:
1.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报告由投资人签署确认。
2.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报告由人民法院确认。
(三)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填报要点:
1.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
2.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交第(一)(三)(六)项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四)清税证明材料。
填报要点:
1.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2.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填报要点:
1.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六)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填报要点:
1.领取多个副本的,须全部缴回。
2.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无需补发营业执照。通过报纸发布遗失营业执照作废公告的,须提供报纸公告样张。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格式文本)
2.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参考范本)
3.清算报告(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