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5〕3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鹤山市人民政府。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18号。
负责人:黄剑锋。
申请人李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鹤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鹤山市XXXXX村民,在村里承包鱼塘,因珠肇高铁项目、迁移高压线路项目,申请人的鱼塘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内容:上述项目(珠肇高铁项目、迁移高压线路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通过邮政信息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签收了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对该信息公开申请的任何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机关于11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不够具体明确,本机关无法查找提供,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对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鹤府信复〔2024〕XX号,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明确了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邮政物流记录清晰地显示,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上午11点15分对申请人寄出《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6日下午18点25分已签收。
三、自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6日签收之日计起,至补正期限15个工作日内,本机关没有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资料,直至2025年1月6日,本机关依然没有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资料。结合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对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没有在补正期限15个工作日内补正资料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回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填写《鹤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李某个人信息、联系电话,通信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XXXX”。所需政府信息为“上述项目(珠肇高铁项目、迁移高压线路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纸质”,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为“邮寄”。申请人通过编号“11694872005XX”的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申请表,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签收。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够具体明确,无法查找提供,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该“申报材料”具体内容,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11月14日通过编号“11076361392XX”的EMS邮政快递向申请人寄出该《补正告知书》。物流信息显示:寄件人为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寄送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XXXX,收件人为李某。投递期间,2024年11月15日,因收件人名址有误派送异常,11月16日18时24分,派件员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后,再次派件,2024年11月16日18时25分,邮件显示妥投,状态为:“物业代收,蜜罐。”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以同样方式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所提交的《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载明的内容与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鹤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致。2024年11月15日,江门市人民政府以“文件材料和图件材料数量较多,内容描述不够具体明确,本机关无法查找提供”为由,向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江府信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物流信息显示为“物业代收,蜜罐8”。申请人于11月21日提交补正材料,江门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江府信复[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2024年12月3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为由,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补正告知书》。
本府认为: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对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指向不清晰,在7日内向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补正期间合理适当。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鹤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载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向申请人邮寄《补正告知书》,相关物流信息由中国邮政提供,显示邮件已经签收,申请人有义务自行取件,因此,对申请人称未收到《补正告知书》的主张,本府不予采纳。申请人未在补正期间内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被申请人根据《条例》规定,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并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鹤山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 1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