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5〕79号
邓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江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70029004294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3月17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查明:2024年6月15日,你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大桥XXXXX至XXXXX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你于6月30日签收。涉案《处罚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本案中,你已于2024年6月30日签收涉案《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你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故根据前述规定,你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应当自收到涉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而你直到2025年3月13日才通过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出法定复议申请期限。
本府决定:因你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