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相关政策依据发生变化,为继续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鹤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鹤府办〔2017〕73号)(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修改。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方案》原文及修改内容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方案》修改内容
(一)将《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和《十大正规买球app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1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将《方案》一、划定依据修改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
(三)将《方案》五、管理要求中“(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修改为“(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将《方案》六、保障措施修改为“沙坪街道办、雅瑶镇人民政府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建立常态化的巡查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鹤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鹤山市科工商务局、鹤山市自然资源局、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二、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9月19日--2025年9月28日。
三、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箱:hssthj@jiangmen.gov.cn
(二)信件方式: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电话:0750-8871212(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逢工作日,每天8:30至12:00、14:30至17:30。
四、其他事项
为保障所提供意见真实可信,请提出意见的市民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否则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关于印发鹤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鹤府办〔2017〕73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