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杨莺美、沈智诚、沈智毅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丹井里35号702的江国用(2014)第115930号、江国用(2014)第115929号、江国用(2014)第1159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莺美、沈智毅、沈智诚(杨莺美代)
2025年9月12日
杨莺美、沈智诚、沈智毅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江门市蓬江区丹井里35号702的江国用(2014)第115930号、江国用(2014)第115929号、江国用(2014)第1159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莺美、沈智毅、沈智诚(杨莺美代)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