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通知》(粤能节能〔2023〕38号)的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不含)以下、500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报地级以上市节能审查机关进行项目节能审查。